自今年财*部连发两文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*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》(财预〔2017〕50号)、《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*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》(财预〔2017〕87号)之后,地方*展开了沸沸扬扬的项目融资自查自纠行动。依据财预〔2017〕50号及财预〔2017〕87文件要求,地方*要对*项目融资行为进行自查并限时上报,全面改正地方*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,限时清理整改到位,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、市县*,省级*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提请省级*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一时间地方*岌岌自危,项目停滞,不知如何反应。
本文针对两个文件内容涉及到的“*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”与“*购买服务”两个重要概念先做离清梳理后,再论如何破题。这两种融资模式是目前*适用最广泛的项目融资方式,以下我们来讨论两个概念的区别。
一、依据《*购买服务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*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把*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*履职所需服务事项,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,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,并由*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。*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*职能性质确定,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。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,应当引入竞争机制,通过*购买服务方式提供。
财*部对“*购买服务项目”有严格的适用规定:1、*购买服务项目是通过*预算的重点公共项目,而且要明确购买年限及纳入中期财*预算;必须坚持现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;2、*购买服务项目要提前列入各级*的*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;3、*购买服务项目如未纳入指导性目录,需要先报财*部门进行审核备案、调整后实施。
二、《*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》(财金[2014]113号文)规定,对于投资规模较大、需求长期稳定、价格调整机制灵活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,适宜采用*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模式)。
在PPP模式中*的付费方式分为三种:第一种是经营性PPP项目适用使用者付费方式,如高速公路、污水处理、电厂等等项目有明确的长期稳定的收费项目,能够满足项目投资回报,因此适用使用者付费方式。第二种是准经营性PPP项目,一般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,即在使用者付费不足的情况下,由*财*对投资回报依据合理回报率予以补足,例如学校、医院、综合管廊、市*免费公园等等收益项目现金流不充足,满足社会投资的合理回报率有一定困难的项目;第三种是没有经营收益的*付费项目,例如市*道路、公益文化广场等等。
通常进行违规操作的是,将PPP模式中“*付费方式”的项目类型,改为“*购买服务”项目,混淆视听。究其原因,是因为PPP项目流程繁琐、耗时较长;而“*购买服务”相对审批简单,签订协议就可以投入建设,对于社会企业来讲时间成本低。可是对于*来讲,变相增加了*债务,与之前的BT无异。
三、*购买服务、*付费、*兜底的区别。
*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之外的一种*进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方式,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,程序较PPP模式项目相对简单,也是这次87号文重点严查的范围。
*付费是PPP模式中的付费方式的一种,PPP模式是国家大力提倡*进行市*基础建设和公益服务的模式,但是程序复杂、繁琐,所以才会出现87号文所查的导致*举债严重违规的*购买服务项目。
*兜底是国家早就禁止的BT建设模式中,*对社会资本及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投资回报的承诺。这种*兜底与PPP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。*兜底完全是*举债行为,与项目的市场运营经济效益无关。
而PPP模式是建立在项目公司市场运营的基础上,区别项目的经营收益情况下,经过科学的测算达到既满足社会资本的投资合理回报利润,也要平衡*财*支出达到减小*资金压力,最大性价比的利用社会资本做更多的实事,而且尽量财*少出甚至不出钱的目标。
四、另外,此次87号文所禁止的项目范围是滥用“*购买服务”形式进行非法融资、增加*债务的行为,而不是合法合规进行的“*购买服务项目”。因此,各级*不必“谈87号文色变”,凡是合法合规的适用国家提倡的PPP模式以及“*购买服务”,所有流程经专家评审、专业咨询公司把控,资料合规齐备的项目,就确定不会出现87号文所提及的违规问题。中建*研作为专业的咨询机构,也将发挥好*“智囊”的作用,助力地方*经济腾飞!